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7********,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召县滨河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路段时,与林某某的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载乘郝某某)发生碰撞后,豫R*****号小型汽车又与花坛内的苗木,路灯杆发生碰撞,致使林某某、郝某某、谢某某受伤,车辆、苗木、路灯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2020年5月22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7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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