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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1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21时16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皖******变形拖拉机沿本市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航苑路至工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谢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拖拉机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拖拉机行驶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变形拖拉机照片、谢某某现场被查获时视频截图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谢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安徽民生司法鉴定所关于悬挂“皖**”号牌燃油机车车辆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7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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