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10分,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1W****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1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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