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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谢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恒利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1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01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10分,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1W****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1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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