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5] 号
被告人谢**,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和乡谢营村牛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商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22时许,谢**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沪C6R803号桑塔纳轿车,在商丘市梁园区老万里汽车站门前倒车时,撞到刘*的房子上,造成房屋、电脑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谢**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5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刘*陈述;5、被告人谢**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代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谢**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38306541、15090672453)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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