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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谷城县**局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鄂F****6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鸭子坑往本镇粉水广场方向行驶,行至粉水广场警务室门前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民警依法将谢某某带至谷城县医院提取血样。同年8月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谷城县**镇**街,联系方式:152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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