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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在湖南省洪江市**镇**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市**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怀化市溆浦县**朋友家里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当日20时许,谢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江口收费站上高速回隆回,22时许,在隆回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谢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5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蔡某某。

4.鉴定人名单:曾介良、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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