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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宁化县****路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闽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宁化县****路找朋友玩。因朋友未在家中,沿宁化县**小学方向返回家中,20时31分许,途经宁化县特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147.3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登记、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益彬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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