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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街**号,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26分,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一辆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和平路阳光灯控路段时停在路中间睡觉,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型轿车及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及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6.试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贻峰

检察官助理强钰琳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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