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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西宁市城北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豫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城北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海省**”门前西侧发生侧滑撞到中心护栏,致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系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翠微

书记员:李  慧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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