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出生地上海市,住本市**路**弄**号**室。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本市**路***号***中心广场停车场内等待代驾时,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移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对方车主报警,谢某某在现场等待。接警民警将谢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已赔偿对方车主物损等费用。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在**路***号***中心广场停车场内等待代驾时,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移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见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接警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移交白玉路派出所处置,其已赔偿对方车主损失。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当晚与谢某某在**路***号***中心广场***公司一起饮酒。
3.代驾订单截图,证明谢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23时许等待代驾前来。
4.被害人车主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看到牌号为沪******的轿车的车头撞上其车的右车尾部,其见状报警,接警民警查获对方驾驶员涉嫌酒驾。
5.证人民警赵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赵某某接警至**路***号***中心广场停车场处理交通事故,发现驾驶员谢某某酒驾,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带回白玉路派出所处置。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证明案发后抽取谢某某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mg/ml。
7.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谢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已赔偿对方人民币5455元。
9.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谢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停车场内驾驶机动车移位,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1653****;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沈加全,电话1381661****;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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