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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9********,汉族,专科毕业,盘龙区**汽车维修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 **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1时41分许,谢某某持准驾“C1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号“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云南新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3. 57mg /100ml(乙醇/血)。 

2020年11月12日20时43分,谢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云E*****号“金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昆明市小康大道与沣源路交叉口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5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1229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现羁押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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