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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峨山往玉溪方向行驶。22时15分许,谢某某驾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90+50M路段(玉溪市红塔区境内),所驾车辆头部与前方向成飞驾驶的云******号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8.87mg/100ml血,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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