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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门**,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京H****6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万丰路龙虾部落饭店门前,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和同方向许某某驾驶的京Q****1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58.5mg/100ml。经认定,谢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谢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许某某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梁海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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