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5679,回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沿叶县玄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审计局门口被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9mg/100ml。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2.证人兰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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