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坊**村**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合肥市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附近时遇民警查酒驾,其在下车逃离时被民警抓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5651****)。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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