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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F8****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路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交通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6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谢某某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行至**高速往**方向86公里600米处停车睡觉,后被高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6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谢某某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

5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高强

检察官助理:周启萌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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