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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21日因吸食冰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川RU****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汽车客运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谢某某进行酒精浓度呼气测试,结果为108.2mg/100ml,民警随后将谢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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