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2019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持C1D驾照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娄底城区道路上行驶,驶至乐坪大道公路局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22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视频资料;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228****
2、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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