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为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肥东县**镇**郢。因赌博,于2018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合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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