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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案发前系安徽**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东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湖花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谢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证明等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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