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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2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将乐县**镇**村杨**的家中吃饭喝酒,之后谢某某与杨某某到古镛镇南门头水门街一小吃店继续吃宵夜喝酒。结束后谢某某从小吃店离开,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滨河北路往金溪农贸市场行驶。当晚23时32分许,谢某某驾车行驶至将乐县教育局门口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闽******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谢某某在知道朱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场后对谢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后将其带至将乐县总医院抽血送检。将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某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谢某某赔偿朱某某全部财产损失并获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予以从重处罚。案发时,其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赔偿对方全部财产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谢春友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启群

检察官助理:温雪花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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