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坊**村**坊**村**号。2012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17日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50分,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曹县**镇**处,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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