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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广饶县某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AQ35L5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8年7月1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9年2月2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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