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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号**村,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21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通海路与朗源路灯控路口处,与前方等待信号灯放行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路西路灯杆相撞,造成路灯杆及车辆损坏,致谢某某受伤。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3.52mg/100ml。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速度,被告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在龙口市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并通知其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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