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局宿舍**。2011年6月20日谢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3月1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查获,并于2020年6月5日被行政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4****灰色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山西榆次**煤业有限公司出发,途经龙湖街锦纶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于榆次区**街**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壹张,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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