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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悬挂“粤A8****"号牌(使用其它车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望牛墩镇望洪路英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5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涉案二轮摩托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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