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B****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医院人民路防疫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物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隆才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82559****;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的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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