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99金柜”KTV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粤A8****号牌的小型客车送两名朋友回家,在沿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行驶至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查获,交警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6.1mg/100ml。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植伟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0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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