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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楼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9****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时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即被民警将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谢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谢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谢某某在案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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