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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桂K****6小型轿由南宁市往横县方向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南宁东收费站(1473KM+703M)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执勤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乙醇含量达到113mg/100ml。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血液提取登记表、违法现场照片、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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