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2020年02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00时30分许,谢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蚕丛东路由牧山路方向往云燕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蚕丛东路云燕小区六期路段时,行驶上人行道并与围墙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因谢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谢某某挡获并提取了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谢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1.2mg/100mL。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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