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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沿新都区东风街由石板滩客运站往回龙湾方向行驶。2020年4月14日13时23分许,该车行驶至新都区石板滩街道东风街铁路洞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8.2mg/100ml。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07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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