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线**小区**楼**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G****号小型轿车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叶家山安置小区门口与侯某某驾驶的渝DR****号长安商务轿车发生碰撞。2018年1月18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谢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5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81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贰份,起诉书8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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