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栋****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7日被处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于2019年9月11日被处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18日被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水南镇桥头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先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将被告人谢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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