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5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现住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9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B****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55号前地段时,碰撞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5****小型轿车及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7****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未能达成调解,李某某遂拨打110报警,交警出警至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有酒驾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当日凌晨6时29分许,提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方已与李某某、陈某某达成调解,分别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和解协议、谅解书、保险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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