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汽车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村委会**村**街**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街**巷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其同事陈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汽车服务中心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约二两白酒。吃饭结束后,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琼CD****二轮摩托车返回位于海口市秀英区**街**巷出租屋。22时30分许,谢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龙华区**路**酒吧,并约上陈某某等人在该处一起喝啤酒。期间,谢某某喝了五瓶啤酒。5月27日0时15分许,谢某某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出租屋,途径**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因其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公安民警遂将其带到海南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谢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44mg/100ml。
另查明,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于2012年至今均未办理年检,已达报废标准。2017年10月25日,因其吸毒成瘾且未戒除被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琼北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2.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查获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杏云
检察官助理:蔡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62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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