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租住武汉市汉阳区**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A****P白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龙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汉阳区龙阳大道杨泗港快速通道匝道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6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室,联系电话:1341968****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3册共66页(内附现场查获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