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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宜城市**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车沿宜城市雷河镇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0省道左转弯时,遇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250省道由东向西直行,两车在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将受害人谭某某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在送医途中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谢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3. 65mg/100ml。谢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事故照片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魏某某、肖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拔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庆武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2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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