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3********,汉族,大学专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鄂F*****小型汽车沿本市樊城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道与**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3.8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望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波

检察官助理:祁宏坤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26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