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一餐馆吃饭时饮用了约4两牛栏山牌白酒。22时30分许,谢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零阳镇七度酒店,在七度酒店门前与李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民警处警时,经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李某某未检出酒精含量。22时50分,谢某某在慈利县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2019年10月27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2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慈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95****。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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