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商城**栋**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在灵璧县**区**街**段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在该路段相对方向行驶由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出警到现场,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民警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得知:被告人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59.1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5.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商城**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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