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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被告人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贵B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州市**街道**小区沿**路往**学校方向行驶,23时26分行驶至盘州市迎宾大道700米车管所红绿灯路口时,与从兴学校往红果城区方向正常行驶由某某驾驶的贵BP****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轻微伤,两肇事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对谢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266mg/100ml;谢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0812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查、现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88mg/100ml,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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