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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社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1时43分许,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路**银行门前路段被枫亭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32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等;

1.​ 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6.3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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