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饮酒后,持无效驾照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平到闽侯县上街镇,途经闽清县梅溪时上福银高速路A道行驶。同日21时10分,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沙堤收费站出口下高速,被查酒驾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发破案经过、年龄身份、无效驾照、车辆行驶证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
3.鉴定意见.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闽侯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功华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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