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街道**道**段**号**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管某某等人一起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商陈记菌汤兔饭店就餐中饮用一两多白酒,饭后谢某某等人又前往附近一歌城唱歌,期间又喝了大半瓶啤酒。后谢某某驾驶川C1****小型轿车搭乘其朋友王某某欲从内宜高速公路回家,次日0时46分,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民警在银昆高速公路自贡**收费站夜间检查中,查获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后,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当日1时42分,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送检谢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0.8mg/100ml,谢某某对检验意见无异议。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③车辆信息④现场执法视频、送血检验鉴定执法视频截图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王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五、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六、视听资料:挡获谢某某的现场视频,对谢某某进行抽血送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铭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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