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现住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9时05分许,谢某某驾驶浙J****G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线交叉路口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沿荆应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由刘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赔偿了部分损失,但未跟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刘某甲身份证信息、荆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书证;2.证人刘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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