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安县凤凰小区向磨子街方向行驶,途经蓬安县城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立即将谢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和元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其住所,电话1868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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