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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雁塔区吉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白南路十字时,先后撞上停放在十字东南角停车场内的陕A****2、陕A****3、陕A****1、陕A****V、陕A****8及陕A****5六辆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赶赴现现场将谢某某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0.6mg/100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后,谢某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吕某某、尚某某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

6、血醇检验报告、车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存在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康医院。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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