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00时58分许,被告人谢**醉酒后驾驶贵AW****9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远大小区路段时与施*停在路边的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至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停放的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发生事故后贵AW****号小型轿车又与人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谢**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认定,谢**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血液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三面照及户籍信息等;
被害人陈述:施*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0940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9】车鉴字第SJGZ0354号;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扫描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光容
检察官助理 韩晨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远大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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