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化**厂**工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栋**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在辽阳市宏伟区健康路泰华街路口,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悬挂其他车辆牌照)由南向西左转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辽K17***小型轿车由北向南直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55mg /100ml。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车辆损失共计16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19]肇检字第79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842号);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冯意涵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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